(2014)东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齐春海与刘平、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东丰营销服务部、仲丛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东丰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春海,刘平,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东丰营销服务部,仲丛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东丰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齐春海。被告刘平。被告中国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东丰营销服务部。被告仲丛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东丰营销服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春海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春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