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雪梅与李永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梅,李永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李雪梅,女,1972年1月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被执行人李永弼,男,1972年2月11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龙井市。申请执行人李雪梅与被执行人李永弼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51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龙民一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