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四初字9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赵某诉孙某离婚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皇民四初字955号原告赵某,女,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中涝村。被告孙某,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潭江街。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苏宏伟于2014年10月27日独任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孙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孙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赵某离婚,夫妻感情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自由恋爱相识,2012年6月15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故原告于2014年9月3日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双方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考虑家庭的长远利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亦应积极做夫妻和好工作,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多关心体贴爱人。只要双方多做自我批评、互解互谅,共建美满幸福家庭是完全可能的。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宏伟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