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甫诉被告王旭超、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