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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舞民初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荣甫诉被告王旭超、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95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彭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卓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俊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