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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刑执字第35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健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刑执字第3536号罪犯李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北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18日止。2013年5月20日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21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表现良好。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李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宗 蔷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