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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王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运刑初字第1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2013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罪被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取保候审。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沧运检刑诉字(2014)第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令霞、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在网络上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并将其安装在一辆轿车上,在沧州市区向移动用户发送短信273万条,非法获利10000余元。为此指控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当庭列举了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相关书证,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被告人王某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王某花75000元在淘宝网店上购买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并将其安装在一辆海马轿车上,驾驶该车在沧州市区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短信273万条,造成“伪基站”覆盖范围内的手机用户的通信受到干扰,非法获利1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已将赃款上缴至公安机关,作案工具“伪基站”已被公安机关销毁。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王某的供述,2013年10月,其在淘宝网上花75000元买了一台短信群发机,安装在一辆海马轿车上。其开着轿车在市区转悠,有时会在同天商场、华北商厦附近发送短信。其先后给恒大地产、百合世嘉、荷塘地产等客户发送过广告信息,一共挣了13000余元。其不知道这种方式会造成通信干扰。2.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北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网络部出具的证明,在作案笔记本上发现8页垃圾短信发送记录,共约273万条,该伪基站覆盖范围为300-500米之间,此区域内的手机会受到干扰影响,短时不能正常通信,对网络覆盖质量及大量客户感知造成严重影响。3.作案工具照片及伪基站发送短信的电脑截屏。4.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王某到案情况的办案说明及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且主动上缴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永胜人民陪审员  冯俊荣人民陪审员  李冬冬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