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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曹昌维与胡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维,胡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曹昌维,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宫学琪,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春,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维与被告胡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昌维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