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4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曹昌维与胡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昌维,胡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4981号原告曹昌维,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委托代理人宫学琪,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静,天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明春,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昌维与被告胡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昌维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昌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