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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尉井春与王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井春,王振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尉井春。被告王振军。原告尉井春与被告王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被告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井春撤回对被告王振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