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尉井春与王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井春,王振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5213号原告尉井春。被告王振军。原告尉井春与被告王振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以被告给付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尉井春撤回对被告王振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益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