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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自刑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周小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自刑执字第669号罪犯周小军,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周小军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2008)乐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被告人上诉。2008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川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11月24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7月14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川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2029年10月13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4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周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小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另查明,罪犯周小军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卖为目的的非法购买毒品冰毒;且未履行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金额。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小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罪犯周小军所犯罪行严重,社会危害程度大,且未履行原判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金额,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小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8年7月13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庆春审判员  黄建儒审判员  李昌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莉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