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王凯与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4168号原告王凯,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刘强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凯诉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凯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凯负担(已付)。审判员 朱志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卓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