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李强、李炎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李强,李炎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一初字第423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地址:德庆高良镇,机构代码56829171-X。负责人何伟强,该信用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勇杰,该信用社职工。被告:李强,男,住德庆县。被告:李炎佳,男,住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李强、李炎佳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