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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城刑初字第164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成祥(曾用名:马外里有;绰号:光头),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系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高什字,男,1980年3月4日出生,东乡族,文盲,系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05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3000元。2014年1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马白可勒(绰号:马师),男,1991年7月26日出生,东乡族,小学文化,系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4)10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小东、代理检察员郑蓉,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4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共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西南侧云祥小区门前,使用携带的改锥、榔头等工具,窃得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甘ASX1**号棕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一辆,实物价值675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2、2014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共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1号院对面公路边,使用携带的改锥、榔头等工具,窃得停放在路边的号牌为甘APE0**号红色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一辆,实物价值691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高什字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对此指控,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无异议,均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共谋后,于2014年6月8日凌晨,在兰州市城关区甘肃省第二人民医院西南侧云祥小区门前,使用随身携带的改锥、榔头等作案工具,窃得被害人王钦停放在路边的车号为甘ASX1**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675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二、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共谋后,于2014年6月8日凌晨,在兰州市城关区伏龙坪1号对面公路边,使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白万虎停放在路边的车号为甘APE0**的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一辆,价值69100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分赃挥霍。综上,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盗窃作案二起,价值共计1366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被害人白某某、王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的供述,兰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兰州市公安局便衣侦查支队反盗车大队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成祥、高什字、马白可勒无视国法,共谋后盗窃公民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高什字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刑教育,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盗窃他人财物,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五条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成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高什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5000元。原判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余刑二年七个月零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零一天,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12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被告人马白可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6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保森代理审判员  翟玲玲人民陪审员  姚 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