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佳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佳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占伟,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农民。(是刘某2的丈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3,男,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4,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郊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德举,佳木斯郊区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某1、刘某2、刘某3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郊区人民法院(2013)郊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发回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 刘 莹代理审判员 :高明峰代理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蒋婧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