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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利民一初字第021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一初字第02107号原告:吴某,女,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朱杰,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中亚,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孙磊,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敏杰人民陪审员  刘淑华人民陪审员  刘建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管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