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执字第0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张雨晗与文峰办事处中心学校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雨晗,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中心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0696-1号申请执行人张雨晗,女,汉族,阜阳市人。法定代理人张建光、郭明红,系张雨晗父母。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中心学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提取被执行人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中心学校应赔偿张雨晗的赔偿款人民币8350元。二、该款提取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分行营业部,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