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穴民初字第01065号原告:孙某。被告:李某。原告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诉称:孙某与李某于1997年在福建省石狮市务工时相识并恋爱,同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1999年9月10日生一子XX。孙某与李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李某于2001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双方现已分居十三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婚生子XX由孙某抚养教育成人。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没有提供被告李某的确切送达地址,也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交纳公告送达费用,导致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某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故原告孙某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军审 判 员 胡志刚人民陪审员 吴天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干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