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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山民初字247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诉张建东、米永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张建东,米永林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山民初字2479号原告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张巧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天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建东,男,40岁。被告米永林,男,38岁。原告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东、米永林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75元由原告遂宁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 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芷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