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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某,男,汉族。被告董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原告告知应交纳公告费,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