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民初字第471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712号原告某,男,汉族。被告董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董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董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原告告知应交纳公告费,原告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建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