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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朱硕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硕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78号申请执行人朱硕生,居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西路****号。负责人王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宝兵,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朱硕生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次执行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南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金宝执行员  尤德荣执行员  朱 刚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