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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岱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某(一)委托代理人张某(二),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宝泉代理审判员  毕思明人民陪审员  张广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