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岱民初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岱民初字第1981号原告张某(一)委托代理人张某(二),泰安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宝泉代理审判员 毕思明人民陪审员 张广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