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兴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泰州市华辉服装有限公司与周紫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华辉服装有限公司,周紫燕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泰州市华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临城镇科技工业园顺达路。法定代表人徐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子方,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紫燕,女,1994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翟洪俊,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兴宝,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市华辉服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紫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泰州市华辉服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华辉服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紫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泰州市华辉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员 王艳仁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吕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