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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上海云峰石油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屹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云峰石油有限公司,上海中屹能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138号原告上海云峰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龙水南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凯文,上海原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屹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号9F室。法定代表人顾俊,职务不详。原告上海云峰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屹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凯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中屹能源贸易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云峰石油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签订合同编号为R201210-570-1的《购销合同》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3400±10%吨燃料油,金额总计人民币(币种下同)19,380,000元;交(提)货方式为买方自提,交提货地点为山东蓬莱油库,交货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前;现款结算,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买方支付400万元给卖方作为订货开证保证金,剩余货款必须在货到港入库、商检后10天内全部或分批支付完毕;如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买方交付货物,应向买方支付延迟交付部分对应货款金额的0.6‰/天作为违约金,可在货款中直接扣除,如卖方逾期交货15天以上,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等等。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预付货款共计4,000,000元。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将燃料油入库商检,亦未能于2012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履行交货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R201210-570-1的《购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4,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0.6‰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上海中屹能源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购销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依约支付了定货开证保证金4,000,000元,被告理应按照约定时间交货,现被告逾期不交,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已付货款金额0.6‰/天的违约金。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被告签订的编号为R201210-570-1的《购销合同》解除;二、被告上海中屹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云峰石油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4,00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4,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6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每日0.6‰计算的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73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霞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沈耀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吕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