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民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振国与崔志磊、王春红、玄泽伟、夏宇彬、杨振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国,崔志磊,王春红,玄泽伟,夏宇彬,杨振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初字第614-2号原告张振国。委托代理人李仲,青州益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崔志磊。委托代理人王春红。被告王春红,身份同上。被告玄泽伟。被告夏宇彬。委托代理人夏敏,青州鲁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振春。原告张振国诉被告崔志磊、王春红、玄泽伟、夏宇彬、杨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于2014年7月4日裁定查封了被告的财产。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玄泽伟银行存款23万元及被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玄泽伟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钟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