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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定民一初字第02397号原告:李某甲,男,1963年11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县××乡××村西头组××号。被告:李某乙,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县××乡××村后小户组。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时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