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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沈丹诉宋德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丹,宋德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882号申请执行人沈丹,女。被执行人宋德志,男。本院在执行沈丹诉宋德志离婚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执字第882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