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商终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韦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韦梅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商终字第1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龙蟠路153号2幢102室。法定代表人马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梅香,女,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梅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商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海尔斯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樊荣禧代理审判员 孙 天代理审判员 季 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姮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