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东与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佛堂民初字第232号原告杨东。委托代理人龚昌盛。被告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陈运献。被告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陈兴有。原告杨东诉被告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赤岸镇人民政府赤政(2013)194号文件,本案第二被告应为“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而原告以“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益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建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