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一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一初字第203号原告张某,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被告王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玉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邹光伟代理审判员 刘小凤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露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