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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诉保字第02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杜秀芹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杜秀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诉保字第0233号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泉办事处驻地。负责人彭敬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成东,男。被申请人杜秀芹。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与被申请人杜秀芹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杜秀芹价值10000元存款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泉支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秀芹名下存款计10000元;二、担保人徐州彭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资信担保。保全费1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康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