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何顺利与郭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利,郭玉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何顺利。委托代理人苗苏川,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云龙分所。被告郭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利与被告郭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顺利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准许原告王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960元,减半收取为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审 判 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