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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030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何顺利与郭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顺利,郭玉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0303号原告何顺利。委托代理人苗苏川,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云龙分所。被告郭玉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顺利与被告郭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顺利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准许原告王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960元,减半收取为14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祥伟审 判 员  刘 宇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