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平法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海涛与李俊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涛,李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法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刘海涛,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俊杰,男,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系豫N073**-2660号货车车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俊杰所有的豫N073**-2660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投有保险,而本院于2004年9月15日向柘城支公司送达了冻结豫N073**-2660号货车保险费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2年8月13日下发(2009)平法执字第7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俊杰所有的豫N073**-2660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61767.84元,限2012年8月30日前履行完毕”。裁定书送达后,人保财险柘城支公司、人保财险商丘市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拒绝履行其协助义务即支付保险理赔款,而人保财险柘城支公司、人保财险商丘市分公司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下属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协助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柘城支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家斌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丁国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