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商初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祖奇、XXX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祖奇,XXX,张俊兴,张省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商初字第1615号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龙泉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郭生业,董事长。被告:张祖奇。被告:XXX。被告:张俊兴。被告:张省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祖奇、XXX、张俊兴、张省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祖奇、XXX、张俊兴、张省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祖奇、XXX、张俊兴、张省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浩代理审判员 李维堂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海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