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辖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封胜山与顾海萍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胜山,顾海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辖初字第00064号原告:封胜山。被告:顾海萍。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原告封胜山诉被告顾海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邓月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封胜山诉称,2013年8月,被告因开办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通运路上的“诗元品茗阁”楼座,其中的油漆由原告承揽,当时口头约定承揽款(油漆工工资)在油漆工程结束时结清,至2014年春节油漆工程完工后,被告尚结欠原告30600元,为此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承诺在2014年3月份付清,但至今被告分文不付。现要求被告支付欠款306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顾海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人居住的老房子已经拆迁,从2013年开始就在江阴市周庄镇打工,并居住在周庄镇。本案应由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请依法移送。本院审查查明,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被告在管辖异议申请中对上述《欠条》的真实性未持异议。另查明,被告顾海萍户籍住址为张家港市金港镇福民村西片一组50号。以上事实有张家港市公安局德积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及居民身份证证实。审查中,被告未能提供其居住工作在江阴市的相应证据。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依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在张家港市金港镇。现原告选择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至于被告辩称其居住工作在江阴市,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印证其主张的成立,故其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顾海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顾海萍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月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