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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志兴与茹智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兴,茹智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h1﹥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h1﹥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13号原告:陈志兴,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吴孟栓,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茹智军,男,197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兴诉被告茹智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兴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茹智军也已先支付首期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兴撤回对被告茹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志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雄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