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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商终字第0040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杨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杨建华,戴云秀,王军,戴兰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商终字第00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淮海北路47号。法定代表人朱为富,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建军东路68号。负责人王晓松,该分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建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云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兰萍。上诉人阜宁县兴杨空气气体分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杨建华、戴云秀、王军、戴兰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盐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起上诉。因兴杨公司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向其发出催交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指定期限届满,兴杨公司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兴杨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功代理审判员  杨 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尚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