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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471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甘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杨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4710号原告王某某,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玉琳,甘州区西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被告杨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甘州区某镇某村民委员会、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以原告主体不适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侯红梅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