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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法民初字第0898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徐建仁、陶源等与重庆重大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仁,陶源,夏玉先,刘家平,重庆重大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可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08980号原告徐建仁,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怡,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源,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怡,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玉先,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怡,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家平,男,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周怡,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重大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坪坝区沙中路重大科技园大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70946654-5。法定代表人韩侃跃,重庆大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念庆,重庆恒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417号,组织机构代码29199121-0。法定代表人他盛华,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邮松,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赟,男,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三人徐可,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飞利浦金科威(深圳)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代理人胡屏西,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建仁、陶源、夏玉先、刘家平与被告重庆重大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徐可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纠纷一案,原告徐建仁、陶源、夏玉先、刘家平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仁、陶源、夏玉先、刘家平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仁、陶源、夏玉先、刘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建仁、陶源、夏玉先、刘家平负担。审 判 长  周莉华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人民陪审员  许前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