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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刑初字第36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金某某、郑某某非法经营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郑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浦刑初字第360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某某,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乔新路XXX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被告人郑某某,女,1973年7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温峤镇乔新路XXX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金某某脱逃,致使无法对被告人金某某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