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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禹执字第57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王长友与李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友,李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禹执字第576-3号申请执行人王长友,男,1959年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李虎,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王长友与被执行人李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1日审结。该案(2013)禹民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杨震(李虎之妻)在你单账户存款2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 松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廉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