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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玲诉吕子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吕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周玲,男。申请执行人吕子云。本院在执行周玲诉吕子云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执字第3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