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周玲诉吕子云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玲,吕子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周玲,男。申请执行人吕子云。本院在执行周玲诉吕子云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北民执字第30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王 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