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经开民初字第018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经开民初字第01869号原告李**,女,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克山县。委托代理人于**,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庞*,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负担。审 判 长 郭 丛 琳代理审判员 陈柏博人民陪审员计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阚 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