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陇刑监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杨军彥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陇刑监执字第414号罪犯杨军彦,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宕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武都监狱。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宕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军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杨军彦、尚申彦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剩余的79633元,刑期自2012年2月2日至2024年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2日交付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甘肃省武都监狱于2014年9月30日以(2014)武狱减字第414号建议书提出减刑,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武都监狱认为,该犯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良好,生产劳动中顺利完成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军彦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态度端正,遵守监规纪律。在“三课”学习中,成绩良好。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吃苦耐劳,不怕累,踏实认真,能够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监区的表扬。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考核性记功表扬审批表;2、“三课”教育成绩单。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军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振飞审判员  陈 述审判员  尤 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张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