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群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