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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12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天门民初字第0125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马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群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向仲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滕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