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义通与王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通,王彩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王义通,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苗苗,女,汉族,职员,住靖宇县。被告:王彩梅,女,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通诉被告王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隆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