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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二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义通与王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通,王彩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二初字第228号原告:王义通,男,1953年10月2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靖宇县。委托代理人:苗苗,女,汉族,职员,住靖宇县。被告:王彩梅,女,住靖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通诉被告王彩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诗涵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隆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