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沾行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沾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梁某、杨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沾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梁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沾行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沾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丁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梁某,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沾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梁某、杨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沾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沾行执字第1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梅亮审判员 杨新军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