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9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崔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健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渭中刑执字第01693号罪犯崔健,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耀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2年8月9日,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铜中法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崔健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身,并处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6月3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8月1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0年1月2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2012年4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于2014年10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崔健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7个,201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7个,2011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7月9日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崔健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崔健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自2005年6月30日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