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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郑秋芳、杭州中豪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晓萍建材经营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郑秋芳,杭州中豪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晓萍建材经营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崇民初字第595号原告:陈振华。被告:郑秋芳。被告:杭州中豪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晓萍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杭州市杭州中豪建筑装饰材料市场D110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建国北路639号19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华诉被告郑秋芳、杭州中豪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晓萍建材经营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振华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许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