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52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远权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远权模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2529号原告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宪国,总经理。被告上海远权模具厂。投资人张奇。原告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权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任宪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远权模具厂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向被告销售紫铜材料,约定货到30天付款,然被告收到货以后到期却迟迟不付款。经多次催要,被告却一再拖延,原告有送货单为证,并有被告本人或仓库人员签字,且被告曾开具支票给原告但遭退票。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293.40元(以下币种同)及利息947.67元。庭审中,原告将利息的计算方式明确为:以货款17,293.4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原告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送货单13张,旨在证明被告已收到原告货物;2、上海农商银行支票、进账单、退票理由书各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曾向原告开具金额为12,005.40元的支票一张,但因余额不足被退票。被告上海远权模具厂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通过庭审以及对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查明如下事实:被告于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18日期间向原告购买铜材,共计货款17,293.40元,送货单由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在2013年11月23日送货单上注明“月结30天”的付款方式,该张送货单由被告投资人张奇签字收货。因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被告收到货物后未能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给付原告货款17,293.40元及相应利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因原、被告约定付款方式为月结30天,最后一次交易日期为2014年4月18日,原告要求自2014年5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本院传票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的答辩权利的放弃,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远权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7,293.40元;二、被告上海远权模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济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计128元,由被告上海远权模具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