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朱执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李志平、许明娟、钱国强、尹新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华,李志平,许明娟,钱国强,尹新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朱执字第00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华。被执行人李志平。被执行人许明娟。被执行人钱国强。被执行人尹新儿。关于王文华与李志平、许明娟、钱国强、尹新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坛朱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李志平、许明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文华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违约金84000元,合计384000元;被告钱国强对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420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被告尹新儿对上述第一项义务中的借款本金150000元及违约金420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诉讼费5996元由被告李志平、许明娟负担。逾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文华的申请,本院于依法受理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平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明,涉及被执行人李志平及其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债权人众多,其债务较大,被执行人李志平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李志平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的房地产及有关财产进行了评估、拍卖和变卖,涉案财产现已处分完毕。根据债权人参与分配的申请,2014年7月3日本院依法召开了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涉及李志平、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财产分配方案,申请人王文华已经分配到执行款76715.5元。另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钱国强、尹新儿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了扣划了被执行人尹新儿的公积金41000元之外,均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27日申请人王文华与被执行人尹新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王文华以与被执行人尹新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及被执行人钱国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强制措施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志平投资设立的金坛市瑞鑫彩印包装厂财产进行了处分,各债权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按照比例进行了受偿。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尹新儿的公积金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王文华与被执行人尹新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同日申请执行人王文华以与被执行人尹新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及被执行人钱国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坛朱民初字第0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芳审 判 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何 龙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