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蒙民一初字第0216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康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康某,许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一初字第02162—1号原告:李某,女,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东西街158号。身份证号:3341622198807212343被告:康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南北街。身份证号:341224197105052515被告:许某某,男,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立仓镇赤塘村许西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康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康某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南北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蒙字第00014967号)房产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归被告康某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立仓镇顺河村南北街(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蒙字第00014967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归担保人李同乾所有的位于蒙城县立仓镇顺河南北街东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蒙字第16332号)房产予以查封。三、上列两项查封时间为二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康 峰人民陪审员 王 兵人民陪审员 郭 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长林 来源:百度搜索“”